單位 | 教務處 | 發公告者 | 教務處 | 來源 | 192.168.?.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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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 |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| 相關網址 | 無 | 人氣 | 2988 |
時間 | 2017-08-30 14:19:48 | 相關附件 | 無 | 管理 | 刪除 編修 |
第11條規定: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,符合下列規定者,為成績及格,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;未達畢 業標準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: 1、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、喪、病假,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,且經獎懲抵銷後,未滿3大 過。 2、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,其各學習領域之 畢業總平均成績,均達丙等以上。 |